贷款,顾名思义,是指在借贷关系中,约定的还款利息较高,高于国家规定的正常民间借贷为合法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支持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贷款利息不仅高于银行利率,还高于政府对民间借贷的指导标准。但是,高利贷毕竟是民事行为,并不一定会因违法活动而导致犯罪行为。
20世纪50年代,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给当地法院发了一份批复,称对于城市正常的民间借贷,如果利息确实高于国家规定的利息,但没有其他违法情形,则视为合法。原文:“只要双方愿意,没有其他违法情形,似乎不宜干涉。”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高利贷:“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法定贷款利率为5.85%。年利率超过17.55%的,应认定为高利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农村信用社在一年期法定贷款利率(5.85%)的基础上,最高可提高50%,农村信用社实际执行的最高贷款利率为8.775%。这样,高利贷的标准等于农村信用社实际执行的最高贷款利率的两倍。考虑到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可能进一步扩大,高利贷利率与农信社贷款利率的差距将逐步缩小。因此,从4倍减少到3倍是适度的”。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许多法规来打击非法放贷和地下钱庄。即发放贷款获取高额利息是违法的,这显然是违法的。进而界定了私人为个人生活生产而借款,应当是个人之间为生产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一种资金调节行为,即个人将自己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借给另一个特定的个人,目的是帮助解决借款人暂时的生产生活需要,贷款人为此目的获得一定的利息回报,但贷款人不以此借款获得利息为常规的营利手段。贷款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但行为仍为民间个人借贷。
那么什么是非法高利贷呢?根据《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非法发放贷款、获取高额利息属于违法行为。即民间借贷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目标是向不特定的借款人放贷,因此牟取高额违法所得。这种高利贷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被定义为非法行为。此外,刑法还规定了高利转贷罪和非法收债罪,均为非法追求高利或非法收取本身违法的债务所导致的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