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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香村月饼(稻香村牛年吉祥饼)

柠檬水的正确泡法减肥 wpadmin 3年前 (2021-09-16) 299次浏览 0个评论

苏州稻香村起诉烟台稻香村侵犯月饼商标,获赔偿80万元

新京报(记者王伟)稻香村商标纠纷死灰复燃。由于发现烟台稻香村公司月饼外包装上标注“稻香村”商标,苏州稻香村起诉烟台稻香村及月饼生产者、销售者侵权。根据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发布的二审判决,法院认定烟台稻香村(以下简称烟岛)构成侵权,赔偿苏州稻香村(以下简称宿岛)80万元。

判断。北京庭审信息网

苏岛起诉燕岛赔偿150万

苏岛食品公司起诉苏岛食品公司是商标号的所有人。“稻香村DXC地图”,经过多年努力,成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4年8月27日,公司在新海运通大厦买了两盒月饼。外包装明显标明“稻香村”字样,并标明委托方烟台稻香村公司和被委托方龙腾谷奥公司。烟台稻香村公司、龙腾谷奥公司未经苏岛食品公司许可,在与涉案商品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本案涉及的注册商标类似的标识,容易混淆相关公众,其行为属于共同侵权。新海运通大厦作为大型商场,疏于履行注意义务,导致其店内销售大量侵权商品,应承担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苏州稻香村起诉,新海运通大厦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烟台稻香村公司、龙腾谷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烟台稻香村公司赔偿苏岛食品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新海运通大厦和龙腾谷奥公司对人民币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苏导提出的不合格赔偿要求过高

新海运通大厦原审答复称,涉案月饼是烟台稻香村公司其他企业生产加工的,也是授权合格产品,于2014年中秋之夜撤回,故请求驳回苏导食品公司的诉讼。

烟台稻香村公司在原审中答复:一、烟台稻香村公司与龙腾谷奥公司有委托食品生产的协议。具体侵权人为龙腾谷奥公司,应要求其停止生产侵权产品,但与烟台稻香村公司无关;苏岛食品有限公司索赔金额过高,损害赔偿应以各种因素为依据,以实际损失为原则,由法院酌情处理。另外,苏岛食品公司主体不合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苏岛食品公司更名并吸收合并。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苏岛食品公司的诉讼。

龙腾谷奥公司原审答复称,龙腾谷奥公司在涉案产品显著位置标注“烟台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字样,并在包装右上角标注“鱼岛村”商标,与苏岛食品公司主张的商标完全不同。其未使用“稻香村”字样作为商标,不存在主观故意侵权,请求驳回苏岛食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判决:苏岛商标被侵权,获赔偿80万元

顺义法院一审认定,诉讼期间苏岛食品工业公司被苏岛食品公司吸收合并,苏岛食品公司有权继续参加诉讼。苏岛食品公司享有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商标法》保护。

法院认为,根据公众的普遍关注和识别称呼习惯,“向涛村”一词属于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本案涉及的月饼在包装盒正面中上部显著位置以较大字体使用了“向涛村”一词,属于商标使用,容易混淆和误认相关公众,属于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

关于烟台稻香村公司和龙腾谷奥公司的法律责任,龙腾谷奥公司承认其生产了本案涉及的侵权商品,本案涉及的侵权月饼的包装上明确标注了烟台稻香村公司为发货人、龙腾谷奥公司为生产厂家、烟台稻香村公司为本案涉及的侵权月饼的委托生产商的详细信息。烟台稻香村公司与龙腾谷奥公司签订的《委托生产食品协议》明确规定烟台稻香村公司自行采购所有原辅材料和包装材料,烟台稻香村公司对其提供的包装、标识和文字负责。烟台稻香村公司和龙腾谷奥公司在生产和销售的月饼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标志,侵犯了涉案苏岛食品公司的商标权,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新海运通大厦作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从本案涉及的合格月饼生产企业龙腾谷奥公司获得涉案侵权月饼,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仅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

法院首先裁定烟台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龙腾谷奥食品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印有涉案商标的月饼,新海运通商厦停止销售上述产品;烟台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北京龙腾谷奥食品有限公司赔偿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合理费用3万元。

烟台稻香村不服上诉,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王伟

编辑李劼校对卢爱英

桐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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