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郧西县财政局原干部、郧西县城建指挥部会计姚朝阳有期徒刑六年,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本院查明,姚朝阳于2001年至2009年被借调至郧西县城建指挥部担任会计,并兼任一级公路建设指挥部、滨河东路建设指挥部、廉租房建设指挥部会计。2007-2009年两次挪用公款利息6891.66元;9次挪用公款,共计992万元,分别用于申办县商务局招待所和三华厂的房地产活动,申办县法院旧办公楼,申办县城关镇东方村一块地。对于个体建筑商朱在郧西县修建金星幼儿园工程,借给徐一人投标本县的土地整理建设项目,借给工程承包人工程周转资金,借给酒店施工承包人工程周转资金,借给合伙投标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交付定金,又借给徐一人投标本县的基本农田改造项目。姚朝阳被公诉机关指控受贿3万元,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朝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公共财产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性活动;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而不支付收入,分别构成贪污罪和贪污罪。因为挪用的公款在事发前已经全部归还,并且已经主动退休,可以从轻处罚;被告贪污一万元以下,积极返还赃物,可以免除贪污罪的处罚。
姚朝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3月31日,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贪污受贿一案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刑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被告张返还被没收并上缴国库人民币80,650.22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和9月,时任赣南瓷厂后方办公室主任的张,三次将共计62,524元的公款据为己有,未记录耐用耐火砖的销售收入。
2002年至2009年,被告人张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维修工程承包人余克发贿赂5000元;擅自处置瓷厂资产,挪用处置资金,虚报支出;私印、诈骗先后为、林玉元、杨等工厂员工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共收取福利费13,126.22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向赣县检察院返还全部赃款80,650.22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作为国有企业后方办公室负责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不占收入的方法贪污公款。他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违反规定为他人办理退休手续,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在案发后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主动认罪,但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撤回全部赃款,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与足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