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在客观行为和主观方面与挪用公款罪相似。但是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不同的犯罪主体。前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由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自己的资金或者将资金借给他人的,应当按照挪用公款罪处罚。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产所有权;后一种侵权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可见,前者侵犯的客体范围比后者更广。
(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所有公共财产属性的公款。它不仅包括资金、证券,还包括具体的资金和物资。后者不仅包括自然公共财产,还包括拟议公共财产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4)刑罚不同。前者比后者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