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是社会腐败的严重表现之一。反贪污贿赂本质上是一场特殊领域的政治斗争。近年来,这类犯罪猖獗,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无视法律,不顾后果逆风作案,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检察机关通过法律手段,查处了一大批严重危害社会、损害党和政府声誉的贪污贿赂犯罪,在肃清腐败分子、维护党和政府廉洁奉公、使广大公职人员自觉遵纪守法、勤政廉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预防这类犯罪,遏制其势头,详细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构成及其预防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贪污贿赂的概念和特征
新刑法规定,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使用公私财物,损害国家工作人员工作行为廉洁性的犯罪。也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所犯贪污罪、利息罪的总称。其主要特点如下:
(一)、这类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诚信。犯罪客体是解释社会危害性存在的重要因素。它是犯罪本质特征在犯罪构成中最集中的体现,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从立法规定来看,贪污贿赂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一种贪污罪,应列为职务犯罪。根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一定的职责,行使一定的职责权利,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职责义务。国家授予的权力不是为了自己谋取私利,也不是为了方便他们犯罪,而是为了服务社会和人民。因此,他们应该严格遵守法律,履行职责,廉洁从政,遵纪守法。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背道而驰,这无疑会背离其职责,进而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诚信义务。因此,目前我国贪污贿赂犯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廉政制度,而本质和主要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这是金钱和权力交换所侵犯的。因为贪污贿赂都与职务行为有关,都侵犯了职务行为的诚信,所以都具有职务犯罪的特征。此外,这类犯罪中的一些特定犯罪也可能侵犯其他客体。比如私分国有资产罪,不仅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也侵犯了国有财产的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或者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贪污贿赂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危害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日常活动的行为,即行为人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故意利用自己的职权实施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利用职务之便”是贪污贿赂犯罪客观构成的必要前提,也是贪污贿赂犯罪与普通犯罪的根本区别。贪污贿赂犯罪具有特征:
1.行为特征。一、犯罪手段的多样性贪污贿赂犯罪多为凭借职权的职务犯罪,但如今其犯罪手段日益丰富和多样化。如果说受贿罪中有直接受贿,那么受贿的也有亲属(主要是利用父母、妻子、子女等近亲属),贪污罪中也有直接贪污和间接贪污;第二,犯罪活动的智能化趋势和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犯罪更加突出。贿赂的手段大多是在一对一的极其隐蔽的条件下进行的,难以突破案件,难以发现证据。例如,腐败的罪犯伪造账目,篡改文件等。而行贿犯罪分子假装清正廉明,却在很多地方偷偷藏赃物,甚至偷偷存放在海外银行,这是极其聪明和有技巧的;第三,犯罪习惯的顽固。事实证明,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的贪欲是很难满足的,每一次违法行为成功,都只是暂时的可喜。强烈的贪欲促使他们犯罪几十次甚至几百次,贪欲难以填补。
2.工作特点。由于贪污贿赂犯罪是以“职务”为前提的身份犯罪,犯罪行为与犯罪主体的“职务”有着必然的直接联系。所谓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即行为人在其职务范围内利用职权和职务,以及由此形成的有利条件。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直接使用职权,即领导、组织、指挥、执行等职责和职务。另一种是,虽然国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不直接使用权力,但他们在职责范围内使用由权力和职位直接形成的便利。近年来,县级以上干部犯罪大案呈上升趋势,相当于立案总数的10%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席职务最高。调查显示,在我国各行业的贪污贿赂犯罪中,财政部门和政府机关的公务员约占85%。如中国农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办理的挪用公款案,该分行张旭、等人与社会无业人员刘勾结,利用其前台客户经理的职务之便,将客户的1000万元存款转用于自己的业务。张旭、蔡超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构成挪用公款罪。
3.金额特征。犯罪贪婪且有风险,犯罪数量不断增加。目前,由于社会分配不公平的客观存在,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扩大,心理失衡客观上刺激了经济犯罪分子的金钱欲望,使其更加贪婪和冒险。贪污贿赂犯罪涉案金额越来越大。贪污犯不再满足于几千几万的钱,他们的非法收入从几十万到几百万,到几千万甚至上亿不等。数额巨大,危害极大。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在任期间受贿十余次,共计185.7万元。广东省佛山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罗斌贪污了1.56亿元人民币,这更是难以想象。不言而喻,这些国家的财产损失会对国家造成损害。
(3)贪污贿赂犯罪主体
贪污贿赂犯罪大多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少数犯罪可以由一般主体构成。比如贿赂,介绍贿赂罪中的贿赂。
根据新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包括以下五种人:“一是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和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第五,依法从事公务的其他人员。”第一类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各级政府机关的职员、人民警察、法官等。都属于这一类。第二类公务员主要是指在国有部门和金融行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银行工作的人员。第三类公务员是指在一些国有单位或者人民团体中依法从事公务,但经国家机关授权任命的人员,也应当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范畴。第四类是指国家机关任命的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工作人员。如国企厂长、国企经理、董事长等。第五种在以上四种中没有规定,但也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