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特征(什么是所有权及其特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对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
1.所有权是合法的财产权。具体来说,之一,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第二,法律规定了部分所有权客体的范围;第三,所有权的权力是法律规定或赋予的,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第四,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时必须遵守法律,不得滥用权利;第五,法律规定了对所有权的保护。
2.所有权的主体是所有者。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所有权关系的主体是所有权人和除所有权人以外的义务人。民法上任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都可以取得所有权。无论这些主体在行政法与劳动法的关系中处于何种地位,都可以依法平等地取得所有权,从而成为所有权的主体。但对于某些财产,法律规定只能由特定主体所有。比如土地。
3.所有权是唯一的控制权。首先,所有权是一种支配地位。在实际行使所有权的过程中,所有权人往往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将其所有权权力分离。正是通过这种权力与权力的分离,才能实现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所有权的权力可以根据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但这并不导致所有者失去所有权,因为所有者可以通过行使支配权来完全控制和实现其所有权。其次,所有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支配权,即法律赋予所有权以排他性的权力,从而产生了所有权的排他性原则,即一物不能有二主,对同一物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财产所有权是所有者对其财产完全的、排他的支配权的必然延伸,这也导致了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权利的区别。
4.所有权是一种无限的权利,也就是说,所有权的期限没有限制。首先,当事人不得在有限的期限内设定所有权;第二,法律本身不能设定所有权的期限,不存在“暂时”的所有权。第三,所有权因不行使而必须消灭,这是所有权与其他权利尤其是债权的本质区别。第四,只要事物存在,事物的所有权就会一直存在。第五,所有权不确定与“时效取得”并不矛盾。时效取得制度是他人和平持续占有物达到一定期限后,可以取得物权。
5.所有权是一种完整的物权,包含四种功能。根据我国《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权利。所有权是最充分的权利,也是绝对的权利。
中国民法典规定: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权。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四十二条依照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取得其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组织和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依法按时足额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组织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依法给予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房屋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补偿费。
第二百四十四条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条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对组织或者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实行征用。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或者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或者征收后毁损、灭失的。
应该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