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减少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所有部门。
3定义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中的定义。
4.改善工作条件
4.1公司将按照《职业预防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逐步改造生产车间的工作环境,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
4.2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生产设施和职业卫生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
5加强个人防护
5.1由于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完全避免职业危害,公司有义务为员工选择效果良好的防护用品。
5.2在加强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前提下,还应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管理,避免出现员工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能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
根据国家 *** 颁布的法律法规进行职业健康管理。
6.1生产环境中职业危害的检测
6.1.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疾控中心定期对我厂生产车间的职业病危害进行检查。
6.1.2在集团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车间环境职业危害一般每年检测一次。
6.1.3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如果由于技术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控制,必须加强员工的个人防护。
6.2职业健康检查
6.2.1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新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体检不合格者和不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者不予录用。
6.2.2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定期接受市职业病防治院的职业健康检查,体检周期按《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焊工、油漆工、铆工等。应每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2.3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离职时,应统一安排职业健康检查。这些员工离职时应索要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公司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给予复印件。
6.2.4离职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保存两年。
6.2.5因工作需要,公司员工从无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转移到有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部门内部调动通知人力资源部,部门间调动由调入部门员工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人力资源部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只有通过考试的人才能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工作。
6.3职业健康检查标准
6.3.1就业前健康检查的就业标准
有6.3.1.1职业禁忌症者不予录用。
在6.3.1.3有职业史或职业危害症状的人将不会被雇用。
6.3.1.4有传染病史,不会被录用。
在6.3.1.5检查后发现患有其他疾病(与职业病无关)的人也将被拒绝。
6.3.1.6求职者是否有身心疾病,以指定体检单位的报告单为准。
6.3.2受外界因素影响较大的症状,如心电图异常、血压异常等,可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仍为异常者不予录用。
7记录
7.1员工职业体检报告
7.2车间环境测试报告
8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