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阴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姜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支持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病历
2020年6月初,江某明知长江流域禁渔期已过,多次单独或与合伙前往长江张家港市岛水域,以线网捕鱼、电瓶鱼等方式非法捕捞白鱼、鲈鱼、鳊鱼等水产品。
钓鱼地址
截至2020年11月初,两人共捕捞长江鱼820余公斤,并按事先约定全部出售给华某,销售收入5.76万元。
捕获的鱼(部分)
2021年1月2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该案移送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依托“刑事+公益诉讼”的专门办案机制,该院对案件进行了综合审查,查明了嫌疑人电捕的手段及其危害性,并委托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涉案电池进行检测。
同时,我们听取了江阴市农业农村局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专家的意见,委托江苏省淡水渔业研究所专家出具生态资源评估专业意见,形成诉讼请求。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江等三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二个月不等,并责令其承担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17.28万元。
提示检察官
2020年长江十年禁渔计划的实施,旨在保护长江水生动植物资源的多样性,不仅对濒危野生动物的栖息繁衍有重要作用,对珍稀鱼类种群的恢复也有重要作用,也是推动长江经济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一环。电鱼是《渔业法》禁止的捕捞方式。禁渔期,电钓无疑是杀鸡取卵,耗尽资源捕鱼,最终形成“抓资源少,抓生态差,抓渔民穷”的恶性循环,破坏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